(2017)皖0521执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永兰、马鞍山市洁源家居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兰,马鞍山市洁源家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永兰,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洁源家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永兰与马鞍山市洁源家居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到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