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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支行、钱自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支行,钱自慧,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8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兴新街176号。法定代表人:张诺,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钱自慧,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被执行人: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乡建强村特8号法定代表人:杨洪。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钱自慧、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执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17)鄂东内证字第294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支行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钱自慧、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钱自慧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本息共计2054671.48元;被执行人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公证费6164元、执行费2294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钱自慧、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