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建国与蔡春、长沙中洲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粟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由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建国,蔡春,长沙中洲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粟川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财保23号申请人:郭建国,男。被申请人:蔡春,男。被申请人:长沙中洲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春。被申请人:粟川。申请人郭建国与被申请人蔡春、长沙中洲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粟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郭建国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人郭建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郭建国撤回对被申请人蔡春、长沙中洲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粟川的保全申请。审 判 员 胡四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