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巴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858号原告:巴某,男,汉族,1981年2月1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钱某,女,汉族,1981年5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巴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巴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巴某负担。审判员 崔耀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彦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