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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巴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858号原告:巴某,男,汉族,1981年2月1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钱某,女,汉族,1981年5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巴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巴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巴某负担。审判员  崔耀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彦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