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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儒满、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儒满,张伟,怀远县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994号申请执行人:张儒满,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张伟,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怀远县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夕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儒满与张伟、怀远县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50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5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