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周碧友协助组织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碧友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609号罪犯周碧友,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毕节市。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碧友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5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11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5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碧友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至2017年2月累积考核分3014分,表扬5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碧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碧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