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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财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王远权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王远权,重庆市金科星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22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胜利路53号。负责人金远明。被申请人王远权,男,汉族,1990年10月18日,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被申请人重庆市金科星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曾凤路2-1、2-2、2-5-1号。法定代表人喻林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申请人王远权、重庆市金科星聚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自愿用其财产为其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希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开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