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2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徐剑峰、杨秀玲等与徐年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剑峰,杨秀玲,徐年生,张桂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389号原告:徐剑峰,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原告:杨秀玲(徐剑峰之妻),女,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徐年生,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张桂平(徐年生之妻),女,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原告徐剑峰、原告杨秀玲与被告徐年生、被告张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5月12日,原告徐剑峰、原告杨秀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剑峰、原告杨秀玲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剑峰、原告杨秀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免后收取计100元,由徐剑峰、杨秀玲共同负担。审判员  方金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