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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师清民与王修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清民,王修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958号原告师清民,男,汉族,1956年5月8日出生,住台前县。被告王修利,男,汉族,成年,住台前县。原告师清民诉被告王修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师清民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清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文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