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973号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154号。法定代表人:罗时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已中,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涟源市白马镇三团村彭家组。被告:刘静,女,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小林子冲社区长塘里98号活力康城E栋1505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刘静(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自身原因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宁昊杰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美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