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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特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齐海明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海明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283号之一申请人:齐海明,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申请人齐海明因本院公告拍卖“拓展5”轮,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浙72民特283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齐海明债权登记的申请。经对申请人齐海明提供的本院(2017)浙72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的审查,本院认定上述生效调解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齐海明申请登记的79548元债权及案件受理费894.5元、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均予以确认;二、对申请人齐海明申请登记的79548元债权对“拓展5”轮享有船舶优先权亦予以确认。审判员  史红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