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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91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滨州市政通新型铝材有限公司与李爱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市政通新型铝材有限公司,李爱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91民初170号原告:滨州市政通新型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220国道以北。法定代表人:于勇,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奔,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华,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爱国,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亮,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滨州市政通新型铝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爱国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滨州市政通新型铝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政通新型铝材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市政通新型铝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滨州市政通新型铝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素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