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海峰与被告许家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峰,许家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481号原告:赵海峰,女,1964年2月8日出生,环县人。被告:许家全,男,出生年月不详,环县人。原告赵海峰与被告许家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赵海峰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海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海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赵海峰负担。审判员 李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