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魏某与杜某1、卜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杜某1,卜某,杜某2,王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568号原告:魏某,女,汉族,1972年9月25日出生,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杜某1,男,汉族,1969年8月18日出生,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卜某,女,汉族,1967年6月23日出生,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杜某2,女,汉族,1993年8月7日出生,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男,汉族,1993年1月17日出生,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四被告委托代理人牛某,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杜某1、卜某、杜某2、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慧阳人民陪审员 唐 莹人民陪审员 卢义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