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远恒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远恒达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270号申请人:成都市远恒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翠湖东路城市花园2幢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681803035Y。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福,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镇中太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9918843XT。原告成都市远恒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彭书强以自己所有的轿车(车牌号川FXXX**)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翠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家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