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民终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民终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某,男,汉族,现住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倩(系侯某某之女),住盂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现住盂县。上诉人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2016)晋032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侯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倩、被上诉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盂县西烟镇西邢村委会就被上诉人赵某某诉请的4亩土地的相关情况分别于2016年3月27日、11月25日先后出具的两份《证明》所反映的事实截然对立,而此事实对判决结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故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通过调查走访等形式查明村委会出具相反证明的原因及诉争土地的来龙去脉,以还原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2016)晋032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侯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吴怡东审 判 员 郝丽琴代理审判员 胡旭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俊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