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张某,李某,张某,李某,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1564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证之,湖北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宁,湖北证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柯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