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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张某,李某,张某,李某,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1564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证之,湖北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宁,湖北证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柯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