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中共云南省委机关汽车修理厂与胡兴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共云南省委机关汽车修理厂,胡兴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1279号原告:中共云南省委机关汽车修理厂。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号。法定代表人:肖建华,厂长。委托代理人:李典刚、刘梦,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兴锐,男,汉族,1982年8月2日出生,昆明市东川区人,个体工商户,住昆明市,原告中共云南省委机关汽车修理厂与被告胡兴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中共云南省委机关汽车修理厂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共云南省委机关汽车修理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共云南省委机关汽车修理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中共云南省委机关汽车修理厂负担。审判员 吕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云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