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储国华与余百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国华,余百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137号原告:储国华,男,195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海,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百胜,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原告储国华与被告余百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晓红审 判 员 鲁元生人民陪审员 余汝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桂美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