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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10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申请执行刘善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刘善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1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徐春珂,行长。被执行人刘善兵,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申请执行刘善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105执101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二O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郭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