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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亚娟与贺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娟,贺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4民初799号原告:李亚娟,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确认地址与上述地址相同。被告:贺刘峰,男,1977年12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确认地址为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伯岗乡吕楼村。原告李亚娟与被告贺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亚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刘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亚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贺刘峰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现金60000元,并约定月息1.5分,截止2014年12月13日前利息为10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被告贺刘峰未答辩。原告李亚娟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4年12月13日借条一份;2.2014年12月13日欠条一份。证明:截止2014年12月13日,被告贺刘峰欠原告本金60000元及之前的利息10800元,2014年12月14日之后的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直至还清。被告贺刘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亲属与被告贺刘峰系朋友关系。因急需资金周转,经原告亲属介绍,被告于2012年12月份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并书写有借条。2014年12月13日,经原、被告算账,被告贺刘峰欠利息10800元,本金60000元分文未还。被告遂重新给原告出具本金60000元的借条一份,并将之前所欠的10800元利息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贺刘峰向原告李亚娟借款60000元,有被告贺刘峰向原告出具的书面借款凭证,能够充分证实双方存在借贷的法律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负有归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2014年12月13日之前利息108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故原告要求被告贺刘峰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刘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李亚娟借款60000元及利息(2014年12月13日前利息为10800元,2014年12月14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被告贺刘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银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