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力与叶东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力,叶东风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财保73号申请人:王力,男,1971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叶东风,男,1960年11月21日生,汉族,公务员。住址吉林省前郭县。申请人王力因与被申请人叶东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李明良2119800322241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叶东风的工资收入2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王力已向本院提供现金10000元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叶东风的工资收入2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