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2017新4002民初1332号白德春诉李金波民间借贷纠纷.doc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德春,李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1332号原告:白德春,住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卫华,察布查尔县平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金波,住伊宁市。原告白德春诉被告李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白德春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德春以被告李金波涉嫌诈骗,等待刑事案件处理后再进行民事诉讼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德春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白德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思 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娜尔盖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