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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行贿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申2号王某某:你因犯受贿罪一案,对四川��郫县人民法院(2011)成郫刑初字笫247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你没有收贿事实,证人吴某作伪证,办案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你的证言,四川盛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钱给吴某向你行贿,以及吴某在项目中也没有钱向你行贿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再审改判你无罪。本院经审查,你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你利用担任郫县商务局调研员并分管企改科的职务之便,在负责处理郫县商务局下属的国有企业郫县百货公司位于郫县郫筒镇南大街的11间商铺过程中,收受四川盛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好处费5万元的基本事实和犯受贿罪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你的辩护人亦对公诉机关指控你犯受贿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以你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对你减轻处罚。且你提出的再审���由因你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你所实施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并判处你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抄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