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民终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祯、张焕斗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祯,张焕斗,齐喜生,冯祥禄,任维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终82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祯(又名张德生),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代县人,居本村。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焕斗,男,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代县人,居本村。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齐喜生,男,194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代县人,居本村。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冯祥禄,男,195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代县人,居本村。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任维智,男,195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代县人,居本村。上诉人张祯、张焕斗、齐喜生、冯祥禄、任维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原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981民初4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祯、张焕斗、齐喜生、冯祥禄、任维智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981民初487号民事裁定,判决太铁分局原平车务段和代县雁门装卸队(原城关装卸队)给予上诉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给付经济补偿249300元和赔偿498600元,合计747900元,诉讼费由太铁分局原平车务段和代县雁门装卸队承担。事实和理由:太铁分局原平车务段委托代县城关委外装卸队每年和上诉人签订合同,发给工作证。上诉人一直为铁路完成货物装卸任务,成为事实上双重领导的长期劳动合同工人。铁路对车站从事货物、行包装卸的委外装卸组织实行“五统一”管理领导(即统一管理,统一派班,统一费率,统一收费,统一清算)。委外装卸队按月造上月职工工资花名表,从铁路方按装卸总收入领取百分之五十的工资,其余百分之五十由铁路方及承办单位使用。在上诉人当工人期间,太铁分局原平车务段和代县雁门装卸队没有缴过养老保险,只是铁路和委外装卸队每年签订一次合同,队里再和工人签合同。当工人接近或达到退休时,1992年至2016年期间没有任何待遇,也没有征求本人、工会及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就解除劳动关系,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曾和用人单位多次协商未果,向当地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反映也没有答复。原人劳案(2017)第021裁决书不予受理,无奈只好向原平市人民法院起诉,仍然不予受理,因此提出上诉。本院认为,本案系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的规定,本案应当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981民初487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张祯、张焕斗、齐喜生、冯祥禄、任维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建荣审判员 冯慧波审判员 刘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