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3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任玲珑诉赵显伟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玲珑,赵显伟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3民初979号原告:任玲珑,女,住舒兰市。委托代理人:武景理,男,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显伟,男,户籍地舒兰市,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任玲珑与被告赵显伟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忠民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玲珑及其委托代理人武景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显伟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玲珑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1月3日经舒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存款15万元归原告所有。协议中所约定的存款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被告名义在北京全融信息有限公司的投资本金15万元,因该投资本金将到期,而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义务时,被告表示拒绝履行。为此原告提起告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协议中约定的15万元存款(指以被告名义在北京全融信息有限公司的投资本金)归原告所有。被告赵显伟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1月3日在舒兰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约定存款15万元归原告所有,协议中所约定的存款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被告名义在北京全融信息有限公司的投资款本金15万元,该投资款于2017年5月17日到期。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离婚协议书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约定存款15万元归原告所有,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均应履行。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以被告名义在北京全融信息有限公司的投资款本金15万元归原告所有。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650.00元,保全费1,270.00元,合计2,92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忠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战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