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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亚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刑初333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亚飞,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因无证驾驶,2017年4月2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4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亚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亚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2日22时38分许,被告人刘亚飞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的黑色两轮摩托车,沿上蔡县邵店镇邵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邵店镇集南村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告人刘亚飞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3.4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亚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蔡县公安局查获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公(交)行罚决字【2017】102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光盘、(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0832号检验鉴定报告、上蔡县公安局查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被告人刘亚飞户籍证明、无违法记录证明及视频资料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亚飞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亚飞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亚飞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亚飞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亚飞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亚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文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茫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