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慧与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2631号原告:张慧。被告: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原告张慧与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卓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慧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慧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红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