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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858王兰英与江苏沪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英,江苏沪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858号原告:王兰英,女,1977年2月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丽,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沪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戴埠镇高桥村镇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08191685X。法定代表人:戴进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英与被告江苏沪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原告未预交),由原告王兰英负担。审 判 长  吕 刚人民陪审员  李顺生人民陪审员  史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