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3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何永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何永君,王利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3执366号申请执行人: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侯建伟,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何永君,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执行人:王利满,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本院在执行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何永君、王利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利满在中国邮政股份有限公司易县阳元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利满在中国邮政股份有限公司易县阳元营业所(账号:60×××12)存款47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丁茂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