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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3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泽洪与曾济平、眉山市彭山区红太阳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洪,曾济平,眉山市彭山区红太阳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576号原告:李泽洪,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被告:曾济平,男,199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被告:眉山市彭山区红太阳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彭溪镇彭利路西段15号亿达花园11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5607324538。法定代表人:苏炳学。原告李泽洪诉被告曾济平、眉山市彭山区红太阳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李泽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泽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洪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泽洪负担。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自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