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伟与牙克石市海诺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牙克石市海诺燃气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90号原告:王伟,女,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牙克石市海诺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李修,经理。原告王伟与被告牙克石市海诺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王伟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 判 长 刘 钧审 判 员 弓文良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