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丹与太安(亳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373号原告:苏丹,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太安(亳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亳州市养生大道***号太安堂**栋。苏丹与太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苏丹于2017年5月11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苏丹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卢敬侠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凯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