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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丹与太安(亳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373号原告:苏丹,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太安(亳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亳州市养生大道***号太安堂**栋。苏丹与太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苏丹于2017年5月11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苏丹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卢敬侠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凯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