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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余宏锋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宏锋,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17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宏锋,男,1994年12月14日生,汉族,无业,居民身份证载明的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会宫乡栏桥村余屋组*号,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165号。上诉人余宏锋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8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宏锋以与被上诉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达成庭外调解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余宏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宏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余宏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栗 娟审 判 员  朱 莺代理审判员  王世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可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