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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6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底杭与安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底杭,安宁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6329号原告底杭,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现住。被告安宁宁,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原告底杭与被告安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底杭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底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底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52元,减半收取19176元,由原告底杭负担。审 判 长  徐 震审 判 员  牛艳梅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