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6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底杭与安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底杭,安宁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6329号原告底杭,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现住。被告安宁宁,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原告底杭与被告安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底杭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底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底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52元,减半收取19176元,由原告底杭负担。审 判 长 徐 震审 判 员 牛艳梅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