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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迟某、张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迟某,女,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迟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已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1执1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艳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