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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程立峰与付然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立峰,付然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783号原告:程立峰,女,193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皓(与程立峰系母女关系),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址同程立峰。被告:付然,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会,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立峰诉被告付然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程立峰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立峰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立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程立峰负担。审判员  于立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