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终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莉娟、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莉娟,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张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终264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莉娟,女,汉族,1983年12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梦,女,汉族,1988年11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政通路85号。法定代表人陈红民,区长。委托代理人李昭辉,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红群,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张岩,男,汉族,1987年2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上诉人张莉娟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二七区政府)、一审第三人张岩行政协议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豫71行初3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莉娟的委托代理人张梦,被上诉人二七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昭辉、朱红群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张岩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莉娟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侯寨��张李垌村房屋测量号为5-021-X2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关于张莉娟房产的部分;尽快对张莉娟的房产作出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并与张莉娟签订房产拆迁补偿协议;补偿因多次拒绝张莉娟要求签订房产补偿协议的合理诉求而造成的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时间滞后形成的相应经济损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1年3月9日,郑州市二七区建设局在进行二七区乡镇(办)宅基地房屋现状调查登记时,将侯寨乡张李垌村5组一处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为张志杰。2015年二七区政府设立了二七区侯寨乡张李垌村拆迁改造项目指挥部,对二七区侯寨乡张李垌村开展合村并城改造工作。《侯寨乡张李垌村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四条中“补偿安置主体权属认定”规定:村民的房产权属登记依照“一宅一户一证”的原则。(一)以合法有效宅基地使用证或组、村、乡三级认定为依据。(二)合法有效宅院内,以经组、村、乡三级认定的户籍人员为准。张岩与张莉娟系姐弟关系。2015年10月13日,二七区侯寨乡张李垌村拆迁改造项目指挥部与张岩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内容包括上述房屋。张莉娟认为上述房屋属其所有,将二七区政府诉至该院。另查明,张莉娟诉称上述房屋属其所有,但其未取得上述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也未经组、村、乡三级认定其是该房屋所有人。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张莉娟认为二七区政府与张岩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涉及其本人所有的房屋,并主张二七区政府与张莉娟就涉案房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张莉娟既未取得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也未经组、村、乡三级认定其是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故不能证明其与所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张莉娟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张莉娟的起诉。上诉人张莉娟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张莉娟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错误,2011年涉案房产被错误登记在张志杰名下,张志杰与张莉娟均不知情,直至2016年因张莉娟宅院被错误测量,复查2011年登记文件时才发现错误登记的事实。张志杰曾出具证明文件要求政府变更登记,但政府至今未变更。(二)村、乡、组三级无权认定房产所有权,张志杰、张岩均可证明2011年固化及2015年房产登记结果为错误登记,村、乡、组三级认证的依据文件有误。(三)张岩签订的补偿协议中涉及两处宅院,由一人签订补偿协议不符合《土地登记规则》及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者改判。被上诉人二七区政府辩称:张莉娟无有效证据证明其系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或宅基地使用权人,涉案房屋于2015年11月经村组乡三级认定以及张岩本人确认为张岩房屋,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基本履行完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张莉娟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理由如下:(一)二七区政府并非是按照固化时认定的房屋产权人为标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涉案房屋固化时认定房屋所有权人是张志杰,而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却与张岩签订协议,可见,固化时认定的房屋所有权人不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认定房屋产权人的唯一���准。(二)固化时虽然将涉案房屋登记至张志杰名下,但是现在张志杰又出具加盖村委会印章的《宅基地登记错误证明》,认可涉案房屋为张莉娟所有;张岩及张莉娟的其他家庭成员亦认可涉案房屋为张莉娟所有。二七区侯寨乡张李垌村拆迁改造项目指挥部与张岩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将张莉娟主张为其所有,且张志杰、张岩等人认可属于张莉娟所有的房屋包含在内,并全部补偿给张岩。根据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张莉娟与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张莉娟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驳回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豫71行初344号行政裁定;二、��案指令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别志定代理审判员 肖海生代理审判员 卢 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文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