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48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汉族。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8被捉获,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辩护人薄利军,重庆鼎圣(大渡口)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蒙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和购毒人员黄某电话约定以800元的价格向黄某贩卖2克冰毒和10颗麻古,同时约定王某将毒品放在自己居住的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家园小区4幢10-10家门口的瓷砖后面,由黄某自取。20时12分许,王某按照约定将毒品放在家门口的瓷砖旁边时被民警捉获。民警当场从华福家园小区4幢10-10门口瓷砖旁边提取到2包晶体可疑物物(净重1.56克)和1包红色颗粒可疑物(共计净重0.9克)。随后,民警在王某家中客厅下面提取到1包白色晶体可疑物(净重0.06克)和1包绿色颗粒可疑物(净重0.42克)。经鉴定,从上述白色晶体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红色、绿色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捉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辨认笔录,照片,提取封存笔录,扣押清单,通话清单,称量及检材提取笔录,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9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94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