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02执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继勇杨继勇、杜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勇,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杨继勇,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杜辉,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继勇与被执行人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杜辉应向申请执行人杨继勇偿清借款5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15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7491元。上述款项,被执行人杜辉仅履行100000元,下欠400000元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杜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杨继勇同意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继勇发现被执行人杜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红审判员 袁义平审判员 陈良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庆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