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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褚凤林、金善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凤林,金善龙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81刑初80号公诉机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褚凤林,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安徽省巢湖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大志、侯磊磊,安徽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金善龙,男,1977年2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含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2月4日被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2月2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凤林、金善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君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凤林及其辩护人王大志、被告人金善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底至2013年,以被告人褚凤林以及王某元、周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首的传销组织团伙体系成员先后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未来海岸小区加入名为“自愿连锁经营”(又名l040工程、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规定必须通过购买一定的份额(第一份需缴纳3800元人民币,第二份开始每份份额为3300元人民币)才允许加入该传销组织,并通过层层发展下线人员购买份额自下而上累加,由传销组织上线人员对下线人员所收购款额按比例逐级瓜分。该传销组织架构为五级三晋制,自下而上分为五个层级:业务员级、组长级、主任级、经理级、老总级(又名高级业务员)。晋升级别完全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额及购买份额为标准。在该传销组织中,被告人褚凤林、金善龙通过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均已达到“老总”级别。其中,金善龙组织、领导参与传销人员累计40人,褚凤林组织、领导参与传销人员累计已达到120人以上。2016年5月26日,公安民警在合肥市瑶海区磨店乡方桥社居委莱茵河畔花园小区5幢1502室内将被告人褚凤林抓获。同年6月11日,公安民警在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览华山庄8206号房间内将被告人金善龙抓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褚凤林、金善龙伙同他人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引诱、发展下线购买虚拟份额,建立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所处层级均为三级以上,发展下线成员均已超过三十人,从中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褚凤林的行为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褚凤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金善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褚凤林及其辩护人辩称褚凤林不是主犯、其发展下线人数没有120人,不属于情节严重,且系坦白。被告人金善龙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底至2013年,被告人褚凤林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未来海岸小区加入名为“自愿连锁经营”(又名l040工程、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成为该传销组织团伙体系成员。该传销组织规定必须通过购买一定的份额(第一份需缴纳3800元人民币,第二份开始每份份额为3300元人民币)才允许加入该传销组织,并通过层层发展下线人员购买份额自下而上累加,由传销组织上线人员对下线人员所收购款额按比例逐级瓜分。该传销组织架构为五级三晋制,自下而上分为五个层级:业务员级、组长级、主任级、经理级、老总级(又名高级业务员)。晋升级别完全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额及购买份额为标准。被告人褚凤林在成为该传销组织团伙体系成员后发展了王某元(已判决)、王某、王亮为直接下线。王某元于2009年底加入传销组织后发展了孙某某、周丹丹(均已判决)、黄至君为直接下线,周某某、王某英(均已判决)为孙某某直接下线,王某元于2012年下半年自动退出该传销组织,此时,王某元线下人员已达200余人。被告人金善龙于2012年7月左右加入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其发展了金善华、杜某某(已判决)为直接下线,杜某某发展了姚松义、王道武为直接下线,金善华发展了司敏为直接下线。在该传销组织中,被告人褚凤林、金善龙通过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均已达到“老总”级别。其中,金善龙组织、领导参与传销人员累计已达到30人以上,褚凤林组织、领导参与传销人员累计已达到120人以上。2016年5月26日,公安民警在合肥市瑶海区磨店乡方桥社居委莱茵河畔花园小区5幢1502室内将被告人褚凤林抓获。同年6月11日,公安民警在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览华山庄8206号房间内将被告人金善龙抓获。在我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褚凤林的亲属帮其退出赃款6000元,被告人金善龙退出赃款1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巢湖市公安局民警在办理同案犯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褚凤林、金善龙参与该犯罪,遂于2016年5月26日、6月3日分别对被告人褚凤林、金善龙立案侦查,至此案发。2、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5月26日,公安民警在合肥市瑶海区磨店乡方桥社居委莱茵河畔花园小区5幢1502室内将被告人褚凤林抓获。同年6月11日,公安民警在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览华山庄8206号房间内将被告人金善龙抓获。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褚凤林、金善龙均系成年人,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扣押清单及附件复印件,证实2015年6月4日巢湖市公安局从被告人周某某处扣押了422份产品订购单明细表(内含申购协议书)。5、产品订购单及申购协议书等复印件,证实该传销组织申购的资料等情况。6、银行流水记录,证实①被告人褚凤林在福建省厦门市农业银行开户卡号6228480070144687012(交易截止日期为2011年9月3日)、6228480070243507012(交易截止日期为2012年7月30日)、6228480070249224612(交易截止日期为2012年3月1日)、6228480070271443411(交易截止日期为2012年5月24日)、6228480070283259011(交易截止日期为2012年7月19日)、6228480070292826115(交易截止日期为2012年7月31日)。②被告人金善龙在福建省厦门市农业银行分别开户卡号为6228480070291391319(交易截止日期为2016年6月1日)7、扣押清单及传销网络图复印件,证实①本案被告人金善龙在传销组织中上线、下线人员人数情况,被告人金善龙下线40人以上。②王某元下线为孙某某、黄至君、周丹丹三条线,人数已达到120人以上。8、非税收人一般缴款书,证实2017年3月24日,褚凤林的亲属帮其退出赃款6000元;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金善龙退出赃款1万元。9、刑事判决书二份,证实周某某、王某元、王某英、王某国、丁某某、丁某春、程某某、杜某某等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刑。(二)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二份,证实周某某、王某元均辨认出被告人褚凤林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三)证人证言1、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底其和老婆王某元经褚凤林介绍在厦门加入“自愿连锁经营”组织,褚凤林是王某元的上线,其直接上线是孙某某(王某元的父亲),孙某某的上线是王某元。该传销组织没有实物销售,以虚拟的产品份数销售。一份为3800元,购买1-2份为业务员,3-9份为组长,10-64份为主任,65-599份为经理,600份以上即为老总,实行五级三晋制,从下往上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2010年底其升为老总,王某元比其先升老总。发展了呼家军、周民生(系其父亲)为直接下线,下线发展的老总有丁某某、司有周、程某某、杜某某、丁某春、赵某某、陈官莲、丁某兰、金某某等人。王某英、王某国不是其下线,但因是亲戚其帮助他们管理下线人员。其线下成员一般购买21份,花了69800元,直接返利19000元,发展一代下线能获利5000至6000的返利,二代下线能获得2000至3000的返利,三代下线可获得1000多元的返利。2013年5、6月份其知道返利规则后,因其伞下人员基本是亲戚,其将上线褚凤林踢出局,并通知搞申购的人员,申购资金往其伞下两个老总的农行账户转账,同时要求将申购材料交给其,其根据网络图计算返利并制作成工资单,通过老总会由伞下老总往下发,下面人签字后交上来,其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资。2013年5-6月份,其将上线褚凤林踢出局,其在自己这条线是最高老总,单独管理后下线老总出去旅游及晋升由其组织,平时开会其打个电话给程某某或司有周,其很少参加会议,王某元在其忙不过来时协助过其计算工资返利,其作为最高老总后返利不受三代以上老总的限制,下线每发展一个人,其和王某元可获得800至2000元不等的报酬,对外称是国家扣税的钱,实际用于管理传销组织的支出,在三代以内每发展一个人其可以获得9000多元的返利。其线下老总级别的人员有十几人,下线成员有四、五百人,其获利有七、八十万元。经辩认,其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其U盘上打印出来的42页传销网络图表示无异议,该图上人员情况截止到2014年初,之后未再更新。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褚凤林的妻子。2009年,其与褚凤林均在找工作,褚凤林的一个网友湖南人周柯打电话叫褚凤林去厦门做生意。其与褚凤林一起去厦门市海沧区,周柯带我们在小区各个家庭串门看生意,介绍了这个生意叫“自愿连锁经营”,是国家扶持的工程,实行五级三晋制,以买的份数区分级别。每人只要投入69800元就可以赚1040万元。褚凤林看了就说试一试,这样我们二人就加入了,钱是褚凤林出的,具体手续是周柯带褚凤林办的。其就一条线是褚凤林,褚凤林下面是王某元,还有线是挂身份证的,王某元下面有她爸爸孙某某、弟媳丁某某。褚凤林在2010年左右上了老总,其因身体不好,2010年上半年就离开了。3、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金善龙的妻子。2012年年底其丈夫哥哥金某某电话邀请金善龙去厦门和他们一起做生意,金善龙从厦门回来后说生意可以做,其和金善龙一起去了厦门。在厦门海沧区未来海岸小区,金某某带其和金善龙在小区里面串门,里面的人和其介绍了这个生意叫“自愿连锁经营”,是国家扶持的工程,之后其决定加入“自愿连锁经营”。金某某带其在嵩屿农行办了一张卡,其往卡里打了69800元并将钱转到另一张银行卡,之后其拿着银行汇款单到申购人处办理了申购手续。其直接上线是金善龙,直接下线是金善龙的舅舅王道武及姚松义,2013年底其晋升为老总,2014年7月其退出了传销组织,退出时下线有40几人。上总前其主要工作是串门交流发展经验,升总后开过两次老总会,都是金某某喊她们去开会的,主要是让她们管理下线,注意安抚发展不好或想退出的人。经辨认,其对公安机关出示的网络图真实性无异议。此外,被告人杜某某还就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级别划分、晋升规则、奖金分配模式等作了较为详细的供述。4、证人金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其受朋友程某某之邀到了厦门,之后程某某和其宣传国家政策等方面的内容,还带其到其他人家里,其知道了这些人从事的是“自愿连锁经营”生意。其加入这个组织时,是由程某某带其到海沧区未来海岸小区附近的农行办理的农行卡,其存了69800元到这个卡里,再从卡里将69800元转到上面人给的银行卡上,之后凭银行回单、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到申购人员那里办理申购手续。其直接上线是程某某,往上是丁某兰、陈官尚、丁某忠、陈官莲、丁某春、丁某某、周某某、王某元,直接下线是老婆徐世梅、金善龙,金善龙下线有杜某某等人,2012年底其升为老总。其加入传销组织时,周某某已是教育老总,升总后老总之间开会及出去旅游最早是周某某通知程某某,程某某再通知其,后期都是程某某通知他们的。其下线人员的返利都是按照上面老总发给自己的工资单将钱打到下线的农行卡上。经辨认,其对公安机关出示的网络图真实性无异议。此外,被告人金某某就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级别划分、晋升规则、奖金分配模式等作了较为详细的供述。。5、证人王某元的证言,证实2009年7月,其同学褚凤林打电话说在厦门搞房地产,让其过去帮他卖房子。8、9月份时其一人过去了,褚凤林带其到厦门海沧区未来海岸小区住下,之后七、八天褚凤林带其在小区串门,主要介绍这个生意叫“自愿连锁经营”,是国家扶持项目。其最初无钱加入,到2010年上半年其凑齐钱后找褚凤林,褚凤林和王某带其办理的手续。其先在未来海岸小区对面的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将69800元存入后再转账到褚凤林他们给的指定账户上,之后其凭转账回执、身份证、照片办了申购手续。其直接上线是褚凤林,直接下线有父亲孙某某、同学黄至君、周某某妹妹周丹丹,周丹丹是其拿她的身份证挂个名放到其下面,钱是其家里人凑交的。褚凤林的上线是他老婆王某。其于2011年上半年升总,2012年下半年自动出局,退出时下线估计有两、三百人,退出后其协助过周某某计算工资返利,其也从下线人员身上获取少量返利。升总前其主要工作是串门交流发展下线的经验、做新人工作、维护好下线,升总后管理线下人员,做发展不好的人员思想工作,同时也做新人工作,参加老总会交流对发展不动的人如何做工作、如何管理团队,其伞下有二、三十个老总。其共获利有三百万元。经辨认,其对公安机关出示的传销网络图的真实性无异议。此外,被告人王某元就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级别划分、晋升规则、奖金分配模式等作了较为详细的供述。6、证人王某英的证言,证实2010年下半年女儿王某元从厦门打电话说她在厦门做生意,让其过去看看。到了厦门后,王某元将其接到海边一个很大的小区,之后王某元带着其到其他家串门,有人说生意名称叫“自愿连锁经营”,是国家扶持的项目,其觉得能赚到钱准备加入,但王某元不让其做这个,其和王某元闹,王某元被其闹得没办法,带其去小区附近的农行办了一张农行卡,申购的资金是王某元借钱交的,申购手续也是王某元去办理的。其直接上线是丈夫孙某某,其下线有儿子王某国、孙绍锋,其儿子王某国发展了媳妇丁某某及他同学,其2012年升为老总,当时是王某元带着其和其他人到湖南旅游了一下,回来后就晋升为老总了,2013年其离开厦门,升老总时伞下有30多人。2012年,其发展了亲家陈官莲在其下线,升总后其伞下人员都是王某元同学褚凤林帮其管理,其有时就是买点水果去慰问下线人员,做做思想工作,其没参加过老总会议,线下人员工资由褚凤林负责。我们传销体系中的王某国、孙绍锋、丁某忠、程某某、丁某兰、陈官尚、丁某春、陈官莲达到老总级。经辨认,其对公安机关出示的网络图真实性无异议。此外王某英就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级别划分、晋升规则、奖金分配模式等作了较为详细的供述。7、证人王某国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左右,其母亲王某英及姐组王某元都打电话给其说在厦门做水果批发赚钱较快,让其到厦门看看。后其和老婆丁某某一起到了厦门,住到姐姐、姐夫周某某租住在海沧区未来海岸小区的房子,第二天王某元带其和丁某某在小区各个家串门,有人介绍这个生意的具体模式,还说是国家扶持的项目,是合法的。其决定加入,王某元介绍了一个女的帮其办了申购手续,加入没几天丁某某也加入了。其直接上线是王某英,往上是其父亲孙某某、王某元、褚凤林、王某等人,其直接下线是同学孙嘉陵及其父亲的干亲家吴珍山,其发展下线的手段和情况和其自己加入时差不多。2012年底其升为老总,2014年4、5月退出传销组织,退出时估计线下有40多人。其上总前主要工作是各个家之间串门交流发展经验,升总后参加老总会、学习会,一般是褚凤林组织的,同时管理好线下人员,什么都管,包括纪律和教育,发展不好的人也会去做工作,其线下人员的工资是褚凤林打电话给其去拿工资单,拿到后由其给下面人签字确认。其知道体系中达到老总级别的人有周某某、陈官莲、丁某忠、丁某兰、程某某、金某某、陈官尚。2013年的时候,周某某离开单独干的。经辨认,其对公安机关出示的网络图真实性无异议。此外,被告人王某国就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级别划分、晋升规则、奖金分配模式等作了较为详细的供述。8、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王某英的丈夫、王某元、王某国的爸爸。2011年10月份,女儿王某元打电话叫其到厦门去,老婆之前也去了厦门,其就去了厦门市海沧区蓝月湾小区王某元的住处。后王某元带其在小区各家看生意。有人说生意名称叫“自愿连锁经营”,是“阳光工程”分五级三晋制,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是国家扶持的项目,其觉得能赚到钱,加之女儿、家属都在做,其准备加入。不是王某元就是褚凤林带其找人搞的申购手续,其存69800元到指定账户,是在褚凤林家属王某手里办的申购手续,推荐人是王某元、经理是褚凤林、老总是谁想不起来了。其在2012年2-3月份上总的,其发展了二条线,一条是老婆王某英,另外一条是女婿周某某。其还发展了弟弟孙绍锋、吴珍山,吴珍山发展了他女儿吴楠、张朝山,吴珍山做到了老总,吴楠也上总了。其的直接上线是王某元,王某元的上线是褚凤林。2013年其就不干了,发展不到下线了。9、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其丈夫王某国姐姐王某元从厦门回巢湖与其家人见面,说在厦门做一个生意并邀请其家人都过去,其家人当时不是很信任王某元,都没过去。之后王某元打电话说生意多么好,其和王某国一起去了厦门,在海沧区未来海岸小区王某元带着两人在小区各家串门,住在小区里面的人说做的是“自愿连锁经营”生意,是国家扶持的,后其和王某国决定加入“自愿连锁经营”。其先在厦门海沧区办了一张农行卡,给了65000元给王某元,王某元帮其贴了4800元,在王某元租的房子里有位姓张的云南女子帮其办了申购手续。其不知道直接上线是谁,其加入时是王某元帮其办理的,直接上线也是他们安排的,只知道周某某是上线的上线,王某元是周某某的上线,上线还有王亮、褚凤林、杨文灿、杨义才,其加入传销组织时,褚凤林给其上过课。直接下线是丁某春,丁某春下线是陈官莲、丁杰。2013年7月其成为老总,2013年8月离开传销组织,线下大概有35人。经辨认,其对公安机关出示的网络图真实性无异议。此外,被告人丁某某就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级别划分、晋升规则、奖金分配模式等作了较为详细的供述。。10、证人丁某春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其朋友刘国炳打电话说他朋友褚凤林在厦门做生意,让其过去看看。过了几个星期其和老婆丁杰去了厦门,褚凤林将其二人带到海沧区未来海岸小区,之后几天褚凤林带着他们在小区其他人家里看生意,介绍的生意名称叫“自愿连锁经营”、“1040工程”,看了一个星期其想做这个生意,但没钱就回巢湖了。过了几个月,丁某某打电话给丁杰,邀请其夫妻二人去厦门,其和丁杰第二次去了厦门,后丁某某和周某某带其去串门,和之前褚凤林看的生意一样,其在丁杰的劝说下加入了传销组织。其上线是丁某某,再往上是周丹丹,再上是褚凤林了。其发展了丈母娘陈官莲、老婆丁杰、同学陶俊为下线,2013年9月其升为老总,褚凤林组织我们旅游的,2014年1月其和陈官莲吵架被踢出传销组织,当时其下线达到老总级别的有陈官莲、丁某兰、程某某、陈官尚、丁祥梅,其线下人数有50多人。传销组织中王某元是头子,她负责申购款的管理,周某某是区域老总,平时他们下面这些老总开会都是周某某通知其,其再通知其他老总。经辨认,其对公安机关出示的网络图真实性无异议。此外,被告人丁某春就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级别划分、晋升规则、奖金分配模式等作了较为详细的供述。11、证人丁某忠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其亲家王某英打电话给其老婆陈官莲让我们去厦门玩看看生意,并谈谈其女儿丁某某与他儿子王某国的婚事。后其与陈官莲、亲家孙某某一起去了厦门市住在王某英在海沧区未来海岸小区的住处,之后,王某英带我们在小区各个家里面串门,听里面的人介绍这个生意,里面的人说这个生意是国家扶持项目,实际投资69800元两至三年能赚回1040万元,其不太相信就回巢湖了。后来陈官莲劝其做做看,其和陈官莲就又去了厦门,王某英联系人帮其申购办理了手续。其2012年10月份上总的,线下有50人左右。其直接上线是陈官莲,陈官莲上线是女婿丁某春,之后是女儿丁某某。其听说过褚凤林、王亮都是上面老总,其没有见过他们,还有王某元也是老总。12、证人时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年底其受表妹陈官莲之邀到了厦门,在厦门海沧区未来海岸小区由陈官莲亲家王某英带其在小区各个家里面串门,听里面的人介绍这个生意,里面的人说这个生意是国家扶持项目,实际投资5万多元两至三年能赚回1040万元。2013年过完年后,其找到陈官莲要求加入,其在陈官莲及王某英的带领下到嵩屿农行办了一张卡,其通过这张卡转了69800元给指定的账户,之后其凭转账小票、身份证办理了申购手续。其直接上线是陈官莲,发展了老婆王永凤及战友赵坤为直接下线,2013年12月24日其升为老总,2014年10月其退出了传销组织,退出时下线人数40人不到。上总前其主要工作是串门交流做生意经验,上总后因年龄大了老总会没参加过,主要任务是过个把月和下面人见面,买水果、香烟慰问,对生意发展不好的做思想工作。经辨认,其对公安机关出示的网络图真实性无异议。另被告人时某某还就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级别划分、晋升规则、奖金分配模式等作了较为详细的供述。13、证人丁某兰的证言,证实2013年过年时,其和丈夫陈官尚到弟媳妇陈官莲家拜年,在吃饭时陈官莲亲家王某英也在场,陈官莲说王某英讲在厦门那边生意做得不错,陈官莲让她亲戚豆德锁带着其和丈夫去了厦门。到厦门后他们到了海沧区未来海岸,有个陌生人带着他们去其他家里看生意,这些人介绍生意名称叫“自愿连锁经营”,是国家扶持的,其和丈夫看了一个星期决定做这个生意,丁某春先带其丈夫办理了申购手续。过了一个星期左右,程某某到了厦门,其和程某某准备一起加入,丁某春先带其到海沧区一农行办理了一张农行卡,其将69800元交给了丁某春,丁某春帮其转了账,其拿着转账小票办理了申购手续,程某某是同一天一起办理申购手续的。其直接上线是陈官尚、丁某忠、陈官莲、丁某春、丁某某,发展了下线有程某某、陈官凤,2013年年底其升为老总。升总后其伞下人员平时由丁某春管理,其一般是慰问伞下人员,做他们思想工作。其下线有五人达到老总级别,在厦门时伞下有60多人,但下线发展的人数其不清楚。其只知道周某某是上面的老总,平时是周某某来组织和通知这些老总开会,开老总会议时会有人给他们发伞下人员工资表,其因不识字,每次由上面将钱打到丁某春卡上,由丁某春帮其按照工资表发放工资。其共获利100多万元。1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其受大姐丁杰及二姐丁某某之邀到厦门做生意,大姐丁杰带其在海沧区未来海岸小区其他人家里谈生意,其了解到生意叫“自愿连锁经营”,这些人说生意很好并且能赚到钱,之后其被说动决定加入这个组织。丁杰带其在嵩屿农行办了一张卡,其往里面打了69800元并将钱转到一个指定的账户,之后其拿着银行转账单、身份证及照片办理了申购手续,一个星期后其收到返利19000元。其直接上线是堂姐丁克芳,是其姐姐将其放在丁克芳下线的,直接下线是范玉娇、刘昌华,2013年8月其晋升为老总,2014年7月退出传销组织,退出时下线人员有五十多人。升总前其主要工作是向新人宣传加入“自愿连锁经营”的好处,升总后因年轻其线下人员都让丁克芳在管理。经辨认,其对公安机关出示的网络图真实性无异议。此外,被告人赵某某就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级别划分、晋升规则、奖金分配模式等作了较为详细的供述。15、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份过年,其到小孩舅母陈官莲家拜年,当天王某英也在,陈官莲说王某英的女婿周某某在厦门搞物流干得不错,一年赚几百万,让其到厦门看看。之后其到厦门来到陈官莲住的海沧区未来海岸小区,之后五天陈官莲天天带其在小区各个家串门,听传销组织洗脑,经洗脑后其决定加入这个“自愿连锁经营”组织。其回天津凑了7万元回到厦门,陈官莲将其交给了丁某春,丁某春让其在嵩屿农行办了张农行卡,将69800元存到卡上,之后再通过转账的方式将钱转到他给的账号上,丁某春带其到未来海岸小区凭转账赁条、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办理了申购手续。其直接上线是丁某兰,往上依次是陈官尚、丁某忠、陈官莲、丁某春、丁某某、周丹丹、王某元,发展直接下线金某某、金社林和苏朝香,2012年12月底其升总,2013年11月退出传销组织,下线有6个老总,100多人。上总前其主要工作是串门并帮忙劝新人加入,升总后负责管理自己伞下人员,对发展不好的下线安排人去安慰,同时给下线发放工资。传销组织中周某某做过教育总监,丁某春做过自律总监,其干过教育总监,具体做什么总监,由上面人指派。上面人听说是王亮、王某元、储峰林(谐音),实际每次开会带来的指示及工资单都是周某某给他们的,自律收上的罚款也是上交给周某某。其了解的情况是周某某是王某元发展的另一条线人员,周某某对他们进行管理肯定是王某元叫的。经辨认,其对公安机关出示的网络图真实性无异议。此外,被告人程某某还就该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级别划分、晋升规则、奖金分配模式等作了较为详细的供述。(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褚凤林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9年,其大学毕业找工作一直没有找到,这时其认识的网友周柯告诉其他在厦门市做生意叫其过去看看。其过去住在周柯未来海岸小区周柯的房子,周柯就带其在小区各家看生意,这些人介绍生意名称叫“自愿连锁经营”,是国家扶持的,投入69800元就能赚1040万元。其一开始不相信,后来见好多家庭老老少少都在做,还看到法院、公安局的人也在做,并看了他们的证件,其相信了决定做。其见了杨义才(谐音)、莫巧云二个老总。后来周柯帮其办理了暂住证、银行卡,并在银行交了69800元办理了申购手续。2011年左右其上了老总,其下面有20多人,拿身份证挂名的有8-9人。其打电话给同学王某元叫她来厦门的,后来王某元就挂在自己名下,其一共有三条线,分别是王某元、自己老婆王某、王某的哥哥王亮。王某元上总了,王某、王亮都没有上总。2012年时,其听讲南昌市那边抓了不少人,其害怕就不干了,其赔了有30多万元。2、被告人金善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7-8月份,其朋友程某某打电话让其去厦门看看生意,其到了厦门未来海岸小区程某某的住处,程某某带其在各个家庭看生意,其决定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交了69800元办理了申购手续,整个过程都是程某某帮其办理的。后来其发展了二条线,一条是妻子杜某某,另一条是大哥金善华。其上线是金某某、程某某、丁某春等,他们都是老总。后来程某某讲其上总了,其去了庐山参加上总旅游的,2014年下半年,其赚不到钱就离开不干了。本院认为:被告人褚凤林、金善龙伙同他人,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引诱、发展下线人员购买虚拟份额,建立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所处层级均为三级以上,发展下线成员均已超过三十人,从中骗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褚凤林发展的下线人员达一百二十人以上,情节严重,论罪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金善龙发展的下线人员达三十人以上,论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金善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褚凤林退出部分非法所得,被告人金善龙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褚凤林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褚凤林组织、领导参与传销人员累计已达120人以上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周某某证实2013年5、6月份其知道返利规则后,因其伞下人员基本是亲戚,其将上线褚凤林踢出局,其在自己这条线是最高老总,单独管理后下线老总出去旅游及晋升由其组织;证人王某元证实2012年下半年其自动出局,退出时下线估计有两、三百人,退出后其协助过周某某计算工资返利,其也从下线人员身上获取少量返利;证人王某英证实其2012年升为老总,当时是王某元带着其和其他人到湖南旅游了一下,回来后就晋升为老总了,升总后其伞下人员都是王某元同学褚凤林帮其管理;证人王某国证实2012年底其升为老总,升总后参加老总会、学习会,一般是褚凤林组织的,同时管理好线下人员,其线下人员的工资是褚凤林打电话给其去拿工资单,2013年的时候,周某某离开单独干的;证人丁某春证实2013年9月,其升为老总,褚凤林组织我们旅游的;证人程某某证实其于2012年12月底升为老总;证人丁某忠证实其于2012年10月份升为老总的,线下有50人左右;证人孙某某证实其于2012年2-3月份升为老总的;证人丁某某证实其2012年11月份进入传销组织的,褚凤林给其上过课的。可见,周某某是2013年5-6月份离开褚凤林单独自成体系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此时,被告人褚凤林还在厦门继续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而王某元于2012年底退出传销组织时,其线下人员达200-300人;而程某某、孙某某、丁某忠、王某国等人均在褚凤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期间升为老总,因此,被告人褚凤林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期间的线下人数确定超过120人,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褚凤林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褚凤林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褚凤林系传销组织的区域老总,褚凤林也没有控制该传销组织,褚凤林只是按照该传销组织的经营模式发展下线;周某某、王某元脱离褚凤林成为区域老总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不应由褚凤林承担责任;现有证据不宜认定褚凤林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褚凤林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褚凤林系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褚凤林不能如实供述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线下人员的数量,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金善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褚凤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金善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克金人民陪审员  周顺成人民陪审员  丁成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晶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