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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民终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菊英、胡朝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菊英,胡朝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民终3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菊英,女,汉族,1958年9月1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朝伟,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100001322279017。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上诉人汪菊英因与被上诉人胡朝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7)皖1002民初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汪菊英于2017年4月19日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其表示决定放弃交费,申请撤诉。故,本案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汪菊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鲍武樱审判员  宋浩之审判员  郑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