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民终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丽华与李丽华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丽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4民终1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丽华,女,195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鹤岗市行政执法局退休干部,住鹤岗市向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法定代表人高元奎,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智勇,系该行营业部副主任。上诉人李丽华因与被上诉人李丽华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丽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委托代理人陈智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李丽华于2016年6月6日在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处租了一个保险柜。并同被告签订了保管箱租用合同。合同约定:租用期间为一年,租金为898.00元。其中第5项第2款约定,被告方除负责保管箱的安全性、完整性并按约定身份识别方式核实身份开启及关闭保管箱库门和陪同开启保管箱外,对客户存放物品的质量和数量等其他事项不承担责任。保管箱内存放物品因其自身性质而变质、损坏或因不可抗力而损坏的,被告方不承担责任。同年8月29日,原告去被告处取、放东西,据原告说,她发现她租的保险柜被盗,保管的原始光碟里面图像变了,丢失银项链1条,纪念邮票1张,两个内存卡内容全部被删,两个内存卡内容删了一部分。原告要求看被告的监控视频,几经周折,看了同年8月29日的视频,后又看了几段视频,原告认为被告给原告看的监控视频不是原始视频,被告造假,不承认被告单位被盗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被告承认被告单位被盗事实,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189.99元以及刻碟费用2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管箱租用合同是有效的。原告提出被告单位被盗并造成原告保管物品丢失、损坏,并要求赔偿的主张,因原告现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这期间被告单位存在被盗的情形,原告主张理由不成立,故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驳回原告李丽华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李丽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银行造假,掩盖保险柜被盗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依法确认银行保险柜被盗事实,赔偿其损失。被告服从原审判决。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管箱租用合同有效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因在双方租用合同中就物品保管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上诉人李丽华提出其存放在被上诉人单位保管箱内物品被盗并造成箱内物品丢失、损坏进而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的主张,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但其未尽到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李丽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 琳审判员 刘延霞审判员 于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雨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