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玉芬、郭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玉芬,郭红,怀远县诚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909号申请执行人:姜玉芬,女,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郭红,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怀远县诚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汽车综合检测站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74984883。法定代表人:孔晨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姜玉芬与郭红、怀远县诚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红、怀远县诚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已履行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40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4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