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6行审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以强执申字(2017)第17号申请执行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赵福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以强执申字(2017)第17号申请执行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赵福明,赵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306行审67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迎宾路179号。组织机构代码:73873501-1。法定代表人石金盘,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威,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亚邦,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赵福明,男,1963年3月2日生,汉族,现任秦皇岛市抚宁区村主任,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以强执申字(2017)第17号申请执行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赵福明:“1、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并处罚人民币伍拾柒万贰仟陆佰玖拾壹元柒角(572691.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称,我局查明被执行人赵福明未经批准,擅自于2014年4月份开始,在下庄管区赵家庄村村南、洋河大坝北侧占地搞建筑,用途为养殖场,经现场测绘占地面积34358.75平方米(约合51.54亩,其中建筑物及硬化占地面积4442.3平方米),经确认地类为耕地9566.39平方米、园地24052.24平方米、未利用地420.12平方米、其他农用地320平方米,其中1157.91平方米为基本田地,均不符合抚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抚国土资罚字(2016)第3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4358.75平方米土地;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罚人民币伍拾柒万贰仟陆佰玖拾壹元柒角(572691.7元)”。被执行人赵福明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被执行人赵福明未履行。以强执申字(2017)第17号申请执行书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赵福明:“1、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并处罚人民币伍拾柒万贰仟陆佰玖拾壹元柒角(572691.7元)”。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违法线索登记表、核查报告、立案呈批表、对赵福明的询问笔录及赵福明的身份证复印件、对王文斗的询问笔录及王文斗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照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地籍地类证明、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审议记录、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对下庄管理区赵家庄村村主任赵福明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申请执行书及相关材料。被执行人赵福明辩称,对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对我的处罚没有意见。现在我正在自行拆除,还没有拆完。希望不要罚款了。经审查查明,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接群众举报,制作了违法线索登记表、核查报告。于2016年7月26日制作立案呈批表。对赵福明、王文斗进行询问,并接收赵福明、王文斗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2016年7月29日进行现场勘测并拍照,制作现场勘测笔录。2016年7月29日向赵福明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授权委托抚宁骊城测绘队进行测量并出具勘测定界图及界址点成果表,根据勘测坐标由地政地籍科、耕地保护科和科技规划科出具证明。2016年9月20日案件承办人制作调查报告。2016年9月20日进行案件会审。经审批,由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科制作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赵福明。申请执行人向秦皇岛市抚宁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对下庄管理区赵家庄村村主任赵福明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科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赵福明。因赵福明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土地违法行为行使管理权。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对赵福明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履行了立案、调查、现场勘测、案件审议、审批、告知、处罚的相关程序,制作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履行了催告程序。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抚国土资罚字(2016)第3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对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的强执申字(2017)第17号申请执行书应准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秦皇岛市抚宁区国土资源局2017年4月11日强执申字(2017)第17号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池会斌审判员 崔 征审判员 杜玉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