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谢周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县支行,谢周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刑初203号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漓江路中段66号。负责人刘安全,行长。被告人谢周亚,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县支行以被告人谢周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县支行以与谢周亚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刑事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县支行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县支行撤回刑事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蒋伟生审判员 张 倩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寒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