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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富裕县鑫宏农机有限公司与王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裕县鑫宏农机有限公司,王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87号申请人:富裕县鑫宏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表人:李晶,职务经理。被申请人:王志斌,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富裕县鑫宏农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富裕县鑫宏农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黑0227民初1203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王志斌沃得320型收割机一台(车牌号为:0207064,价值40,000元部分)。本院对(2017)黑0227民初1203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强制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27民初120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