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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克军与巴特尔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克军,巴特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1221号原告:陈克军,男,蒙古族,1979年05月05日出生,农民。被告:巴特尔,男,蒙古族,1975年03月21日出生,农民。原告陈克军与被告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立案受理,但原告陈克军所提供的被告的地址,经本院合法送达后,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光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秀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