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克军与巴特尔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克军,巴特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1221号原告:陈克军,男,蒙古族,1979年05月05日出生,农民。被告:巴特尔,男,蒙古族,1975年03月21日出生,农民。原告陈克军与被告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立案受理,但原告陈克军所提供的被告的地址,经本院合法送达后,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光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秀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