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民终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誉能燃气安装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呼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誉能燃气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呼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民终2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乌兰察布市誉能燃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集宁区前进路福星花园6号楼。法定代表人双栓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晓明,乌兰察布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呼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战备路221号。法定代表人吕庆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明程,内蒙古卓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青平,系内蒙古呼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乌兰察布市誉能燃气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呼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乌兰察布市誉能燃气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乌兰察布市誉能燃气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乌兰察布市誉能燃气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文东审判员 郝春雷审判员 尹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仕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