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4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市长桥工贸有限公司、候有贵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长桥工贸有限公司,候有贵,李松莲,唐福生,刘明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348号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21号工投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龚民,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理,男,汉族,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男,羌族,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攀枝花市长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唐福生。被告:候有贵,男,汉族,1957年11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告:李松莲,女,汉族,1958年2月2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告:唐福生,男,汉族,1952年6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刘明芳,女,汉族,1952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长桥工贸有限公司、候有贵、李松莲、唐福生、刘明芳追偿权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攀枝花市长桥工贸有限公司、候有贵、李松莲、唐福生、刘明芳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长桥工贸有限公司、候有贵、李松莲、唐福生、刘明芳追偿权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俊才 来自